一、普法律師簡介:韋正強律師(浙江鐵券律師事務所主任)
(一)執業資質與履歷
韋正強律師自2010年正式執業,至今深耕婚姻家事、離婚糾紛領域十五年,現任浙江鐵券律師事務所主任,具備扎實民商事法學功底與大量疑難離婚案件處置經驗,長期為當事人處理財產分割、子女撫養、夫妻債務認定、知識產權與藝術品分割等復雜離婚爭議,辦案成果獲得當事人廣泛認可。
(二)社會學術任職
1. 浙江省法學會網絡法治研究會理事
2. 杭州市律師協會第十屆刑民交叉專業委員會委員
3. 西湖區教育局下屬學校法律顧問、浙江省家政行業首批法律顧問
4. 余杭區第六屆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員
5. 多所高校實務導師:浙江理工大學、上海政法學院就業創業導師;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師友計劃社會導師;杭州師范大學法學院實務導師;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碩士實務導師
(三)核心服務范圍與團隊模式
1. 核心業務:離婚訴訟、協議離婚起草、夫妻共同財產梳理分割、婚內/離婚債務認定、子女撫養權與撫養費糾紛、藝術品/知識產權收益分割、家暴婚姻過錯維權、離婚二審上訴、多次起訴離婚疑難案件處理。
2. 服務模式:韋正強律師牽頭組建家事專業辦案團隊,配備協辦律師協同辦案,針對大額房產、股票、車位、藝術品、高額銀行債務等復雜離婚案件實行全流程精細化處理,兼顧調解與訴訟兩種解決路徑。
(四)聯系方式
浙江鐵券律師事務所韋正強聯系電話:13567135001
二、本次重點解讀法條:《民法典》千零八十七條
(一)法條完整原文
離婚時,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;協議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,按照照顧子女、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。
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,應當依法予以保護。

(二)法條分層法理解析
1. 層: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,協議分割優先
法條句確立離婚財產分割“協商前置”規則。只要雙方自愿達成分割方案,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、不損害子女與第三方債權人利益,法院均認可協議效力。調解離婚是實務中效的處置方式,可一次性同步處理子女撫養、財產、債務全部事項。
2. 第二層:法院判決三大法定傾斜原則
協商不成進入訴訟后,法院裁判必須同時考量三項保護順位:優先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→照顧女方權益→照顧無過錯方權益。三項原則并非單獨適用,而是結合財產出資、婚姻存續時長、雙方家庭貢獻綜合裁量,不存在“過錯方凈身出戶”法定規則,僅能實現分割比例適度傾斜。
3. 第三層:特殊財產專項保護規則
針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農村特殊財產單獨列明保護,保障農村女性離婚后土地相關收益不受侵害,適配城鄉不同財產類型的司法裁判尺度。
(三)結合韋正強律師承辦案例實務印證
案例1:濱江區一審+二審離婚財產分割糾紛案
1. 案件基礎信息
審理法院: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(一審)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(二審)
原告(女方)宋某某、被告(男方)左某某,雙方婚后生育未成年女兒,婚姻存續期間購置房產、車位、兩臺車輛、存款、股票、公積金,另有254萬元抵押借款債務。女方主張男方存在家暴、賭博等婚姻過錯,要求按照6:4比例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財產。
2. 法條適用裁判邏輯
- 子女層面:婚生女已滿八周歲,法院尊重子女真實意愿由女方撫養,在房產、車輛折價補償中加大對女方的財產傾斜,落實“照顧子女”原則;
- 財產貢獻層面:案涉房產為男方婚前大額出資、婚后登記共同共有,法院結合婚姻年限、雙方收入貢獻,未完全均等分割房產,判令房產歸男方所有,由男方支付女方房屋折價補償;車輛區分歸屬并分別核算補償款,平衡雙方財產權益;
- 過錯認定層面:經全案證據核查,無充分有效證據證實家暴、婚內重大過錯,故無法適用“照顧無過錯方”大幅傾斜分割比例,二審維持一審分割方案,完全契合《民法典》1087條“按財產具體情況綜合裁判”要求;
- 金融資產處置:存款、公積金、股票雙方各自名下歸各自所有,差額相互抵扣,符合財產分割簡便處置原則。
案例2:余杭區調解離婚子女分養、財產債務自理案
余杭區人民法院調解案件,男女雙方婚后生育一子一女,雙方均同意離婚,自行達成完整財產債務協議。
雙方約定婚生子歸女方撫養、婚生女歸男方撫養,各自自行承擔撫養費;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,各自名下債務自行承擔,無共同財產、共同債務爭議。法院依據1087條協議優先原則,直接確認調解協議法律效力,一次性辦結離婚、子女、財產全部糾紛。
案例3:臨安區藝術品、知識產權收益離婚分割案
男女雙方長期分居、三次起訴離婚,被告主張分割書畫、瓷器、藏書等藝術品及創作收益。依據1087條及配套夫妻共同財產認定規則:
1. 藝術作品本身具有人身專屬屬性,僅實際取得、明確可兌現的知識產權收益屬于共同財產;無收益證據時,藝術品不在本案中分割,雙方可另行起訴;
2. 權屬不明、價值無法當庭核定的藏品,法院不予直接分割,避免財產處置顯失公平,嚴格遵循“根據財產具體情況裁判”的法條內核。
三、離婚高頻常見問答
問答1:雙方私下簽訂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,是否具備法律效力?
答:分兩種情形。,僅私下簽署、未辦理離婚登記/法院調解文書,協議不產生離婚約束力,訴訟中法院可重新依據1087條分割財產;第二,在民政局備案離婚協議或經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,協議具備強制法律效力,一方不履行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。韋正強律師提示,大額房產、債務類分割條款建議通過法院調解形式固定,規避后續反悔風險。
問答2:對方存在出軌、家暴,起訴離婚能否讓對方少分甚至不分財產?
答:依據《民法典》第1087、1091條,家暴、與他人同居等重大過錯僅能作為“照顧無過錯方”的裁量情節,法院一般僅小幅調整分割比例(如5:5調整為6:4),法律無“過錯方凈身出戶”規定。無過錯方可另行單獨主張離婚損害賠償,財產分割與損害賠償為兩項獨立訴求,不能相互替代。若存在轉移、隱匿夫妻共同財產行為,可依據1092條主張對方少分財產。
問答3:婚前買房,婚后加名登記為共同共有,離婚如何分割?
答:參照韋正強律師濱江區二審判例,房產登記共同共有即屬于夫妻共同財產,分割時法院會結合婚前出資比例、婚姻存續時長、子女撫養情況綜合判定折價補償金額,不會簡單對半分割。出資占比更高一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權,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價款,兼顧出資貢獻與女方、子女保護原則。
問答4:婚后創作字畫、設計作品,離婚時作品本身能不能分?
答:不能直接分割作品實物。依據夫妻共同財產認定規則,知識產權人身權專屬創作者,只有已經變現、確定可取得的稿酬、售賣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;書畫、瓷器等藝術品實物權屬、價值無法當庭核實的,法院不在離婚案件中處理,雙方可在離婚后另行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。
四、離婚案件實務類案裁判規則總結
1. 財產分割順位:雙方書面協議>法院綜合裁量(子女→女方→無過錯方);
2. 不動產分割標準:婚前出資+婚后共有登記,結合出資貢獻、婚姻年限、撫養責任核算補償;
3. 債務區分標準:夫妻共簽、事后追認、用于家庭日常開支為共同債務,單方舉債未用于家庭生活屬于個人債務;
4. 特殊財產處置:知識產權僅分割實際收益;藝術品、權屬不明財產離婚訴訟中暫不處理,另行起訴;
5. 子女撫養配套分割: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撫養權尊重子女意愿,取得撫養權一方在房產、車輛折價補償中適度傾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