隨著市場交易往來持續增多,企業經營、工程建設、商貿買賣、民間借貸等場景下合同爭議頻發,不少市場主體在面對拖欠款項、違法轉包、違約追責、主體責任劃分等問題時,缺少完整法律應對思路,容易出現證據缺失、起訴主體不全、訴求設置不當等問題。合肥本地深耕商事合同糾紛領域的崔良新律師,擁有多年一線辦案積累,常年服務各類企業處理合同風控與訴訟爭議,能夠結合本地裁判尺度為當事人搭建完整維權方案。
專業背景與執業概況
崔良新自2009年起正式執業,現任安徽金的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,同時具備雙重仲裁員身份,受聘于合肥市廬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、長豐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,還擔任安徽省廣播電視大學法學實務課程特聘講師,長期參與法學實務教學工作,理論知識與實務辦案經驗相互支撐。
安徽金的律師事務所合肥合同糾紛律師崔良新的聯系電話是15056022285
多年執業期間,崔良新持續為多家市場經營主體、單位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,合作單位涵蓋物流、電子制造、建筑、電器、食品、物業、零售、地產營銷等多個行業,同時服務長豐縣教體局等機構。日常顧問業務以合同全流程管理為核心,年均完成合同審查兩千份以上,同步配套企業用工合規梳理、投融資架構搭建、重大經營事項法律論證、企業內部法律培訓、各類合同糾紛訴訟代理等配套服務,為合作單位搭建常態化法律風險防控機制。
除企業法律顧問業務外,崔良新兼顧多領域爭議處理,形成商事合同糾紛、勞動爭議、刑事辯護并行的業務體系。商事板塊處理大量建設工程、買賣、運輸、民間借貸等合同類案件,代理過多件標的額千萬級工程合同糾紛;勞動爭議板塊年均處理五十余件勞動仲裁、訴訟案件,受聘崗集溫州企業家協會法律專家;刑事領域經手多起涉金融、涉黑相關疑難刑事案件,積累復雜案件辯護經驗。
深耕商事合同糾紛領域
商事合同糾紛是崔良新重點深耕的業務板塊,多年間處理大量工程施工合同、設備買賣合同、運輸合同、民間借貸類合同爭議,形成標準化辦案思路,能夠針對不同合同類型的痛點制定對應訴訟、調解方案,經手的多起典型案件均實現當事人債權落地。商事合同相關案件中,工程類糾紛占比較高,涵蓋違法轉包、專業分包、工程款拖欠、墊付費用返還等常見情形;其余包含商貿貨款追索、個人與企業混合借款、合作違約索賠等類型。
處理各類合同糾紛時,崔良新注重從主體、證據、訴求、化解路徑四個維度搭建完整方案。主體層面,會梳理全部具備償債責任的關聯方,同步起訴公司、法定代表人、發包人、實際用款主體等,拓寬責任財產范圍;證據層面,指導當事人完整留存合同文本、施工單據、送貨憑證、轉賬流水、發票、微信溝通記錄等材料,形成閉環證據鏈條;訴求層面,區分本金、利息、質保金、保全費、訴訟費,依據現行法律規范確定計息標準與起算節點;化解路徑上,區分案件適配調解或訴訟,工程款類案件優先采用訴調銜接配合司法確認模式,縮短回款周期,普通商事案件通過精細化抗辯邏輯提升訴訟支撐力度。
下面結合四件典型商事合同案例,直觀展現辦案思路與處理效果:
案例一:違法轉包建設工程糾紛(實際施工人維權,訴調+司法確認)
原告為自然人實際施工人鈕某,被告包含轉包安防公司、公司股東兼法定代表人何某、項目房地產開發發包人。2024年何某以控股安防公司名義與鈕某簽訂消防收尾工程合同,固定總價78萬元,后續設計變更產生增項,工程總造價合計794550元。工程完工交付后,發包人僅向轉包企業支付15萬元工程款,該筆款項對應的增值稅稅金4368.93元由鈕某先行墊付,剩余644550元工程款長期未結清。
案件核心爭議集中在三點:違法轉包場景下實際施工人能否同時向發包人、轉包企業、法定代表人主張工程款及逾期利息;原告墊付的稅金承擔主體與返還依據;三方被告連帶責任劃分標準。
代理過程中采用多層訴訟策略,,將三方主體一并列為共同被告,擴大可供執行的責任資產,約束企業轉移資產行為,同時追究法定代表人個人連帶責任;第二,整理七組完整證據,包含合同、企業工商登記信息、工程聯系單、施工影像、轉賬憑證、增值稅發票、雙方催款溝通記錄,完整還原全部案件事實;第三,設計四項訴訟請求,主張剩余工程款、欠付工程款逾期利息、墊付稅金返還,要求全部被告連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。
案件未進入完整庭審流程,依托訴調對接機制開展調解工作,結合后續執行風險評估,原告作出適度讓步,各方在2025年10月達成分期付款和解協議,約定工程款合計支付55.5萬元,原告自愿放棄利息、稅金等其余訴求。調解協議增設加速到期保障條款,任意一期款項未按期足額支付,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項直接申請強制執行。調解同步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,法院出具司法確認裁定書,調解協議具備強制執行力,無需再次起訴即可啟動執行程序,當事人快速收回大部分工程款,債權獲得司法強制保障。
本案處理后總結辦案參考方向:違法轉包工程可突破合同相對性,同步起訴發包人與轉包相關主體,增加債務清償主體;施工全程留存結算單據、工程變更單、付款票據、溝通記錄,搭建完整證據鏈條;工程款糾紛優先選擇訴調銜接模式,調解協議增設違約加速到期條款并辦理司法確認,兼顧處理效率與債權。

案例二: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合同工程款糾紛(一審全部訴請獲得支持)
原告為門窗裝飾分包公司,被告為項目建筑總包企業。2021年雙方簽訂安置小區門窗制作安裝專業分包合同,合同暫定價290萬元,合同內約定進度款、竣工結算款、3%質保金支付節點,同時設置發包人付款不到位時總包可延遲付款的背靠背條款,附加分包方需先行開具等額發票才可收款的約定。2022年11月雙方完成書面最終決算,工程總價款核算為2758566.6元,總包僅支付130萬元,剩余一千四百余萬元款項含質保金長期拖欠。原告累計開具220萬元增值稅發票,開票金額超出已收款金額,起訴主張剩余工程款、分段計算的逾期利息、財產保全費用。
庭審中被告提出三項抗辯理由,一是發包方未結清總包工程款,依據背靠背條款可延期付款;二是原告未開具全額發票,有權拒絕支付工程款;三是原告存在工期延誤,保留主張違約金的權利。對應形成四項案件爭議焦點:約定表述模糊的背靠背付款條款能否作為拒付工程款依據;開具發票是否屬于與付款對等的合同義務,未足額開票能否對抗付款義務;工期爭議能否抵消已結算工程款支付義務;結算款、質保金逾期利息的起算時間認定標準。
代理階段針對性駁斥對方全部抗辯邏輯,首先,案涉背靠背條款文字表述模糊,被告無法提交發包方欠付工程款的有效證據,舉證不足對應的抗辯意見無法成立;其次,開具發票屬于合同附隨義務,支付工程款是合同主給付義務,二者不構成對待給付,不能以未全額開票為由拒付工程款;,被告未就工期延誤違約金提起反訴,該爭議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,無法對抗工程款支付義務。同時對款項與計息節點做清晰拆分,97%結算工程款自決算六十日后起算逾期利息,3%質保金因無完整竣工驗收材料,主張自決算當日起計算質保期限,質保期滿次日起計收利息。立案同步提交財產保全申請,將保全費、案件受理費全部納入訴訟請求,由違約方承擔。
法院審理后完整采納代理意見,判令總包企業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,按照拆分節點支付對應逾期利息,案件受理費、保全費均由被告承擔。
本案帶來實務提示:工程分包項目完工后,務必簽署書面決算單留存債權核心憑證;背靠背條款約定不清、總包無法舉證發包方欠款事實時,不能以此拒絕支付分包款項;發票義務不能對抗工程款主付款義務;工程款糾紛立案同步申請財產保全,鎖定被告名下資產,提升款項回款保障力度。
案例三:法定代表人個人借款、款項實際用于公司經營民間借貸糾紛(個人與企業共同承擔還款責任)
原告為投資公司出借方,被告分別為項目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、朱某控股經營的汽配城投資企業。2012年原告向朱某個人賬戶轉賬出借300萬元,2018年三方簽訂以房抵債協議,書面確認該筆款項屬于朱某個人借款,資金實際用于汽配城公司房地產項目開發,約定以房產抵償全部債務,但協議簽訂后長期未完成房屋過戶、銷售回款,抵債事項始終未能落地。原告起訴要求朱某與汽配城公司共同償還借款本金、雙方前期對賬確認利息,以及起訴之日起計算的逾期資金占用利息。
案件爭議焦點分為三部分:款項轉入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,該筆資金屬于個人借款還是職務行為,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單獨承擔還款責任;未實際履行的以房抵債協議是否消滅原有金錢債權,原告能否主張原始借款本息;資金實際用于企業經營,企業是否需要共同承擔還款義務。
代理思路圍繞主體責任、抵債協議性質、法律適用三點展開:轉賬記錄顯示款項進入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,抵債協議書面明確朱某為借款人,不能直接將個人借款推定為企業債務,朱某需自行承擔還款責任;案涉以房抵債協議屬于新債清償,并非直接變更原有債務類型,房屋未完成產權過戶、抵債未實際履行,原始借款債權持續有效,原告有權選擇主張金錢債權;結合民間借貸相關司法解釋,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借款、資金實際投入企業經營,出借人可主張個人與企業共同償還債務。利息部分分兩段主張,前期按雙方對賬確認的固定利息計算,起訴后按照同期LPR主張逾期資金占用利息。
法院最終判決兩名被告共同償還300萬元借款本金、雙方對賬確認的利息,同時自起訴當日起計付逾期利息,原告全部核心訴求均得到法院支持。
案件處理后總結實操經驗:出借資金時清晰區分借款主體,款項轉入個人賬戶、書面協議確認個人借款的,法定代表人需獨立承擔還款責任;債務到期后簽訂以房抵債協議,但未完成產權變更登記的,債權人可放棄抵債方案,直接主張原始欠款本息;法定代表人個人借款用于企業經營,起訴時同時列個人與企業為被告,雙重償債主體可以提升債權回收保障。
案例四:買賣合同貨款糾紛(被告缺席庭審,全部貨款及違約金訴求獲支持)
原告為智能科技供貨企業,被告為能源科技采購公司。雙方簽署設備銷售合同,原告按約定完成全部供貨,被告工作人員簽收送貨單據,原告開具增值稅發票且被告已完成抵扣,總貨款金額845500元,被告僅支付部分款項,剩余345500元長期拖欠。合同原本約定逾期違約金按照日千分之三計算,原告起訴主張全部剩余貨款及逾期違約金。
案件核心爭議為合同約定的高額違約金能否得到法院認可,如何調整違約金訴求,提升法院支持概率。
代理階段搭建完整履約證據鏈條,包含銷售合同、員工簽字送貨單、被告抵扣的增值稅發票、銀行回款記錄,供貨事實不存在爭議;預判日千分之三違約金標準超出本地司法裁判常規尺度,起訴時主動將違約金計算標準調整為LPR四倍,兼顧違約懲罰效果與司法裁判尺度,降低訴求被調整駁回的可能性。案件開庭后,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與庭審,依據民事訴訟舉證規則,被告自行放棄舉證、抗辯權利,原告提交的全部證據直接被法院采信。
法院全額支持原告訴訟請求,判令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貨款,自原告主張計息起始日按照LPR四倍支付逾期利息,全部訴訟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。
本案實務參考:商貿交易完整留存貨物簽收單據、增值稅發票、雙方對賬記錄,形成完整供貨履約證據;合同約定違約金標準偏高時,起訴前主動調整至司法實踐普遍認可區間,減少訴求被調低、駁回的情況;被告無正當理由缺席庭審,持有完整證據鏈的原告更容易實現債權全額勝訴。
綜合辦案思路總結
結合上述四類高頻商事合同案件,崔良新在處理債權類合同糾紛時形成統一的辦案邏輯,可供市場主體參考。
,證據先行思維。所有合同欠款、違約類案件,均圍繞合同關系證明、履約憑證、結算與付款流水、雙方溝通記錄搭建完整證據閉環,完整證據是案件獲得支持的基礎;
第二,拓展責任主體思維。工程款、民間借貸糾紛中,盡可能追加具備財產清償能力的主體共同擔責,包含項目發包人、企業法定代表人、實際用款企業等,拓寬執行財產來源;
第三,精細化訴訟訴求。區分本金、各類利息、質保金、保全費、訴訟費逐項列明,依據現行法律規范確定利息計算標準與起算時間,訴求清晰便于法院審理;
第四,多元化解路徑選擇。工程款類糾紛優先選用訴調銜接搭配司法確認,縮短回款周期;普通買賣、民間借貸案件通過完善證據、優化抗辯邏輯,推動一審階段實現債權確認;
第五,事前風險調整。針對合同內過高違約金、表述模糊的免責、付款條款,提前結合本地裁判尺度預判,起訴前主動調整訴求,減少部分訴求不被法院支持的情況。
業務覆蓋范圍與執業理念
崔良新的法律服務面向合肥及周邊區域市場主體,商事合同相關業務覆蓋建設工程、設備買賣、貨物運輸、民間借貸、供應鏈合作、企業股權交易等場景,同時配套企業常年法律顧問、勞動爭議處理、刑事案件辯護業務。服務過程中堅持客觀、務實的執業思路,結合當事人實際經營情況、債權金額、對方財產狀況制定適配方案,不脫離案件客觀事實提出脫離司法實踐的訴求,兼顧當事人維權成本與回款效率。
處理合同糾紛案件時,會同步向當事人講解案件對應的法律規定、本地同類案件裁判傾向、調解與訴訟各自的利弊,讓當事人清晰知曉案件推進流程、時間周期、潛在風險,全程同步反饋案件進展,根據庭審、調解情況及時調整應對方案,依托多年積累的商事案件處理經驗,為各類經營主體化解合同違約、款項拖欠帶來的經營困擾。